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的公告

部门:某区人民政府 | 栏目:白政发 |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 作者: | 日期:2019-07-12 10:10:26 | 阅读: 397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营管理,切实改善城乡人居条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扎实有效推进三城同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区城乡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二、整治内容

1.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证照或未在商务、公安部门备案登记及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无证无照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个人。

2.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设立回收网点标准,与居民区混杂、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正常生活,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3.违法违规收购赃物或嫌疑物品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4.没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5.违反城乡规划,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三、整治标准

1.合法经营。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到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者依法到公安部门备案。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和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城区内原则不再登记注册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2.封闭运营。经营场所设置围档后封闭经营,收购物品捆扎严密,防止飞散、溅渗、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现象发生,严禁占道经营、搭棚设架、打围设点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

3.有序摆放。所有物品不得露天堆放,入室入棚进场,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有比较醒目的标志牌。严禁出现废品堆场、作业区和居住区混合搭建三合一现象。

4.制度健全。建立购销台帐,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标识统一。建立完整的收购和出售台账记录,规范经营;不得收售违禁物品,严禁销赃、窝赃等违法行为。

5.环境整洁。场地硬化,无污水积沉,无异味,干净整洁,病媒预防控制措施到位,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洪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

6.消防安全。消防设施器材等安全设备齐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网点内电器线路规范设置,消防通道畅通,从业人员达到安全教育培训。严禁在人群密集区域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四、整治措施

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严格依照行业整治标准及相关要求,于20199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任务。对拒不整改或自查整改达不到专项整治标准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于201911月底前依法予以取缔。

五、对于不服从管理,阻扰、妨碍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使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促使政府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更好地服务于民,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对某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某区商务局、某公安分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943—86604550943—5938385,0943—8266193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201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