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部门:某区人民政府 | 栏目:规范性文件 | 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网 | 作者: | 日期:2021-05-19 00:00:00 | 阅读: 77

  某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安全,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某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蓝线规划管理工作。水务、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林业、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蓝线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蓝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时划定,并与规划一并报批。

  第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根据城乡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五)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阶段,应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九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它专项规划阶段,应划定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城市蓝线坐标。

  第十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改变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或水域的,应依法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限期恢复。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蓝线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城市蓝线实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某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