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门:某区人民政府 | 栏目:规范性文件 | 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网 | 作者: | 日期:2021-05-19 00:00:00 | 阅读: 8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某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某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障城市绿地建设有序实施,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发挥绿地系统效应的原则。

  城市绿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第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科学组织共同编制某市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第七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细化绿地规模、指标的相关要求,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界线的拐点坐标,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明确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规划控制要求。

  第八条 高标准实施城市绿地,推动城市绿地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实现绿地面积拓展和绿地质量提高。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实施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绿线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调整城市绿线不应减少绿地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地的,应按照占整补整、就近补足的原则等面积补足。

  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确定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 某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会宁、靖远、景泰三县和平川区范围内的绿线由县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平川分局和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线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限期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城市绿地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某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