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门:某区人民政府 | 栏目:国民经济、财政、金融、审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0-03-10 10:02:03 | 阅读: 129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因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帮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克时艰、渡难关,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 2020〕11号)。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现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努力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主要工作任务予以分解,请认真抓好落实。具体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省政府出台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系列措施的重要意义,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建设,全力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努力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用足用好支持措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灵活性,切实做到上下协调、横向联动,主动对接、互相配合,针对具体困难和问题要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策,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措施,真正让企业享受到政策实惠。(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全力支持开工生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督促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细化服务措施,全方位支持市域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及时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复产复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统计反馈,强化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没有享受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市级财政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由市级财政按照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各县区财政、某高新区财政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贴息。(市财政局、某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确保稳定信贷供给。辖区内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疫情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不得抽贷、断贷、压贷,不得违规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类别,不得随意压减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各金融机构负责)

  (六)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费用实施阶段性缓缴,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国网某供电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某分公司、天伦燃气公司、市动力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