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某区重点项目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某区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 知

部门:某区人民政府 | 栏目:规范性文件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6-08-23 20:10:49 | 阅读: 24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区直各部门:

  现将《某区重点项目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某区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某区重点项目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某区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附件1:

 

某区重点项目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快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理进度,优化审批流程,促进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围绕区级审批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某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任务

  按照“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全程监察”的要求,加强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推动全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工作,实行全区项目“1+(3+27)”(“1”即一个窗口受理,“3”即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环评批复等三项前置手续,“27”即按照规定需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前办理的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文物保护意见等27项前置审批手续)并联审批,及时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进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进度,限时办结,提高效率。

  二、组织制度

  设立某区投资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发改局、财政局、纪检监察局、维稳办、统计局、工信局、交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环保局、安监局、司法局、文体局、地震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经合局、银西产业园、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上述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某区发改局,某区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某区发改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副科级业务骨干为联络员,承办具体审批事项。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负责联系成员单位联络工作,编写会议纪要,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日常工作。

  三、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时间由召集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议由区发改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

  (一)建立学习制度  学习和贯彻市、区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二)建立交流制度  听取和交流各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情况。

  (三)建立协调制度  协调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工作的衔接与沟通。

  (四)建立决议制度  研究解决并联审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建立工作台账,充分发挥各主协办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五)建立定期汇报制度  相关主、协办部门及各审批部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大厅综合办公室书面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总结,安排部署下半年和次年的并联审批工作。

  四、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已受理的重大项目备案审批和各项前置手续办理过程中的问题,明确责任部门,提出加快推进办理的要求,对于重点推进急需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环评批复办结后,经联席会议研究审核确认,可先行审批项目,其余手续在开工前办结。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后印发有关方面落实。

  (一)主办部门职责:负责有关工作规则的制定和督促落实,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办理、组织、协调和监督;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二)协办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主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及时、准确地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并确保协办事项的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三)并联审批窗口职责:负责对进入并联审批的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统一收取申报材料,录入相关登记信息,传送审批信息,统一发放证件及文件。

  五、问责制度

  区监察局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对贯彻落实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不力,未严格履行联系会议规定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导致重点推进急需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实施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主要领导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的重要领导责任。对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要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的,要给与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2:

某区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我区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特定环节、不同审批阶段,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共同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区辖区权限内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服务窗口公开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前置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办理结果,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第五条 服务窗口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工作有序实施。

第二章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第六条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为:

  (一)窗口受理。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本阶段各相关部门的审批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提供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受理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抄告相关。服务窗口对受理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联审制或抄告制。实行联审制的,由服务窗口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根据情况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及所有并联审批部门参加会议。实行抄告制的,由服务窗口发送联办通知,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分头同步办理。并应及时确定审查方式,并抄告有关审批部门,移送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办理情况抄告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三)同步审批。

  1.若本单位收到联办通知后,服务窗口应及时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抄告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主办部门。

  2.对实行联审制的审批项目,要确定联审会议时间,并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审;需现场踏勘的,要组织联合踏勘。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特殊情况也可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授权有关部门或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直接召集和主持。联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部门负责即时起草、印发各参加联审的部门,并抄告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若本单位是参加联审的部门,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窗口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召集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

  (四)限时办结。窗口工作人员应从抄告之日(或联审意见确定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反馈主办部门。对经审查确定批准的事项,应及时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对拟不予批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拟定初步审查意见并附有关理由上报,由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确定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放不予批准通知书,附审查理由并注明日期。

  对经初步审查确定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在申请人承诺一定期限内达到条件的基础上,先行作出审批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反馈申请人进行整改。申请人做出整改后,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若发现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向区纪检委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