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某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部门:某区人民政府 | 栏目:规范性文件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7-07-20 00:00:45 | 阅读: 27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某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某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甘肃省专利条例》、《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某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坚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的创造、保护、实施和奖励,以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技术,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

第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为区财政预算或科技专项经费、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二)某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本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个人(以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及获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专利项目应权属明确。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专利申请中实际发生费用指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

(一)申请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每件资助2000元。

(二)申请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实用新型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每件资助500元。

上述专利均为一次性资助。

(三)国内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年费满7年(含)的,第7年(含)以后继续缴纳年费的,每件每年资助年费1000元,期限三年。

(四)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只资助申请美国、日本、欧盟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要成员国的专利,每件专利申请一次性资助3万元,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只资助一次。

(五)对获得专利技术授权的成果转化,将优先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某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费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纳申请费用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发明专利年费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

(五)个人申请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七)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还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且已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奖励,申请人还应提供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手续时,需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审核。

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受理后,需在六十日内办结专利资助手续。

当年底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资助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

第四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某市某区科技局有权不受理其申请。骗取资助的项目,资助经费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人在本办法资助后,可同时申请省、市专利资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某区科学技术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某区科学技术局2011年发布的《某市某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白政办发〔2011〕121号)同时废止。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自行终止。